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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ike.baidu.com/view/127959.htm(反對?%29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2C1%2C4%2C&job_id=70066&article_category_id=1147&article_id=32805
http://news.bbc.co.uk/hi/chinese/news/newsid_1454000/14546882.stm

擷取自某網路的資料(網址已忘記)

贊成複製人(Human Cloning)的倫理上的理由:
 1997年2月27日,英國權威的自然科學雜誌《自然》(Nature),首先刊登了由Clone(複製、克隆)技術而誕生7個月的綿羊(被稱為「桃莉」,Dolly)的照片,改變了「動物的成熟體細胞不可能無性繁殖(clone)成一個完整的動物」的傳統認識,對科學界與一般大眾產生革命性的衝擊。因為,此成功的實例也預測了人有可能以同樣的方法,從人體的體細胞(非生殖細胞)無性繁殖形成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後代個體,此通稱為「複製人」(Human Cloning)的技術。
對此「複製人」的議題,贊成派的倫理性理由有下列幾點:
應該尊重生殖之自由權:只要不對他人有害,個人應有生殖之自由權。
可由「複製人」的技術將對個人或社會帶來如下的利益:
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
4. 為個人需求複製親友與寵物,為社會需求複製天才與偉人。
5. 因「複製人」的技術的研究,可能帶動生命科學突破性進步。
 「複製人」的贊成派瓊斯教授(倫敦大學)也說:半世紀前,就算只是把死者的眼角膜移植到盲人身上,也因道德理由而遭拒,但器官移植現在已是醫學上的一個標準治療領域。依我看,五十年後,回顧今天,將會發現醫療用複製被視為不道德,正像當年移植死者眼角膜被視為不道德一樣不可思議,而其原因只是社會還不願追隨科學的進步腳步。

§2.2 反對複製人(Human Cloning)的倫理上的理由:
對此「複製人」的議題,反對派的倫理性理由有下列幾點:
應該尊重「獨一自我」(identity)權,以及未來不受干涉權。
將人類視為工具,踐踏道德。「反對複製人類運動」狄隆說明:製造出人類細胞,然後又在他們的利用價值完成之後予以摧毀,等於踐踏一個重要的道德原則──絕不能把人類視為達成某一目的的工具。
 因此,複製人的技術將對個人或社會帶來如下的害處或問題:
1. 由於「複製人」技術而產生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後代個體,可能會由於「基因決定論」的影響,而帶來重大的心理壓力與障礙。 
2. 在「複製人」技術的施作過程中,對人體可能產生的危險性,或體細胞所畜積的基因變異性之疑慮。
3. 「複製人」技術對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挑戰。
4. 「複製人」技術若為營利目的,則為市場原理所操控的,倫理的考量將被忽視。
5. 若濫用「複製人」技術及基因情報管理系統於政治、社會層面,則將產生「基因階級世界」,造成新的社會問題。例如:基因歧視、差別保險、勞力榨取等。
真實案例:
1988年,美國洛杉磯一位高中女生艾妮莎(Anissa)診斷出患有骨髓性淋巴癌,治療的唯一辦法是以高毒性的化學物摧毀體內所有的血液幹細胞(包括癌細胞)。但沒有幹細胞,也就沒有由肺輸送到各器官的各個分化細胞,不出幾天便會死亡。因此,緊接著的骨髓移植,就相當重要。但是毫無血緣關係的人骨髓相容比例是兩萬分之一。兩年下來,艾妮莎的父母透過各種方法在全美各地努力找尋卻仍徒勞,眼看愛女正危在旦夕。此刻,艾妮莎四十多歲的母親決定再生個小孩,以提供所需的骨髓(相容率為25% 。但儘管吻合,艾妮莎也只有七成的存活率)。就在小瑪瑞莎誕生的十四個月後,順利進行了骨髓的移植。五年後(1996),也是癌症視為痊癒的期限,艾妮莎一家人接受CNN訪問,慶祝手術成功。六歲的瑪瑞莎容光煥發的告訴主持人:「我救了姊姊一命」。節目結束後,一家人緊緊相擁。

這個案例,在當時引起了不小的爭議。而現在一些支持複製人的人便認為,若複製技術成功,移植相容率將高達百分之百(複製人的遺傳基因完全與提供細胞核者吻合),如此一來將可提高病人的治癒率,挽救更多不幸家庭。但這種想法卻遭來更多的批評,反對者大多認為,為了捐贈器官而生育,將使小孩淪為藥療物品,剝奪了人本身的價值。如耶穌會神父麥孔密(Richard McCormick) 回應這個複製問題時便曾表示,在道德倫理上沒有任何接受複製人的理由,而即使在這種痛苦的情形下,唯一符合道德的做法是寧可讓病人死亡,也不要複製另一小孩。

但是,另一學者康德認為,人不能「只是」被當成工具。可以將「複製人類以供給器官」分為「可回復」與「不可回復」兩種類型來加以討論:

1)「可回復」:
器官移植並不會影響嬰兒正常發展,這類的移植如:骨髓。提供者骨髓捐出後會再長出,日後與正常小孩無異,並在未來可能的世界中盡力實現自我潛能。關於這類型的複製,結果主義者可能傾向會去同意,若以複製方式生下嬰兒提供骨髓,除了病人的生命將得以挽救,嬰兒日後生活更不會有不良的影響,甚至反而因為生命的相救,彼此激盪出更濃郁情感。

2)「不可回復」:
這類型的複製小孩,出世的唯一意義,就是捐出自己的重要器官如:心臟、角膜。並且,提供者將因此失去生命,或嚴重障礙。不論是目的論或義務論的思維方式,多不可能會去接受這種,只是把人完全當作一種工具性的手段。 至於介於中間灰色地帶,也就是對於嬰兒會有較輕微損害而拯救病患生命的(或例如:捐出一腎臟,仍可以快樂地生活,卻能因此拯救另一人的生命)。至今仍有存在。
法律現況
現在還沒有一部禁止複製人類的國際公約。第一個也是迄今唯一一個禁止複製人的國際文件,是歐洲19 國在1998 年1 月簽署的禁止複製人類實驗的協議,但英國和德國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也已通過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決議案,言明「以複製方法複製人類,道德上令人無法接受,且有違人類的操守與倫理」。

英國是全球率先准許科學家複製人類胚胎做為醫學研究用途的國家;但為了繁衍下一代的基因複製仍在法律禁止之列,亦即不准複製嬰兒。美國至少4個州已經頒布了州法律,禁止複製人類。美國眾議院也在2001 年8 月1日投票否決了一項允許為研究目的複製產生人類胚胎的修正法案。許多國家已經開始推動禁止複製人類的立法行動。其中,日本和法國都已經禁止複製人類胚胎,韓國也禁止接受政府資助的機構複製人類胚胎。俄羅斯政府宣佈五年內制定禁止複製人的法律,但這之前允許繼續進行複製動物實驗。

至於國內方面,衛生署於2001年8月首度做出重大宣示,除了重申禁止複製人立場外,為支持胚胎幹細胞研究,也擬修改人工生殖法草案,讓原只有銷燬一途的人工生殖用剩的胚胎,放寬至醫學研究用。衛生署醫政處科長廖素華指出,目前幹細胞研究來源主要有成人幹細胞、胚胎幹細胞、臍帶血及流產的胎兒等,針對胚胎幹細胞取得,醫界普遍認為,以治療不孕症後應銷毀的多餘胚胎為主要來源;不過,根據「人工生殖法」草案19 條規定「依本法捐贈的生殖細胞,醫療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的用途」,與醫界擬以多餘胚胎研究的想法牴觸;草案20 條更規定,捐贈的生殖細胞「保存逾十年或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後醫療機構應予銷毀」,限制了胚胎的用途。因此,衛生署擬修改人工生殖法草案相關條文,讓多餘胚胎可供醫學研究之用。

另外,衛生署也強調,無論是利用無性生殖或精卵捐贈取得的胚胎,只要一經醫學研究之用,即不得再放入子宮內發育成胎兒,以禁絕複製人爭議;而美國嚴格限制研究用的胚胎必須在14 天內使用,一旦胚胎超過14 天即視為一個新生命的開始,不得再進行研究,至於國人的胚胎研究期限究竟為何,也有待醫界及大眾凝聚共識。
節錄:從【絕地再生 The Island 】談複製人與人權觀點

想要複製人的科學家們,往往都有著想跟大自然一較高下的野心,在擁有複製人尖端技術的同時,,不自覺地也將自己放到跟上帝平等的地位。姑且不去論人性中的善惡,如果每個人都能瞭解,自己的一個小小作為將對他人產生多大的影響,然後都能尊重彼此多為別人著想,哪算只有一點點,這個世界就有了變好的力量,人性的善良自然而生,社會也能多一些良性循環的氛圍。

若站在人權立場上來看待人類的複製科技,則有底下幾點必須思考:

一、將人工具化並毀壞了人性尊嚴的問題。 WHO 的 Director General Dr. Horoshi Nakajima 曾表示,複製人將違背指導醫療協助生殖之基本原則,我們必須尊重人性尊嚴及保護人類基因物質之安全。 European Parliament 亦發表聲明指出,複製人由於容許為了優生及種族主義的目的去創造人種,將會嚴重地違反基本人權及人類平等,並因此侵犯人性尊嚴。 UNESCO 更是指出,人類基因必須被當作人類共有的遺產來保存,人類並不應該在任何情況下被複製。

二、每個人應該對其本身之基因身份( genetic identity )擁有權利;這是附屬於每個人的個別性( individuality )之上,因為複製人將遭遇基因認同或基因身份的問題。

三、複製人沒有雙親;而每個人都應該有權擁有父親與母親,甚至有權享有來自兩個個體之基因組合,因此複製人的基本人權已受到危害。

四、複製技術若被野心家或獨裁者利用,則可能用在優生或人種改良之目的上,將加深種族歧視或幫助其施展侵略野心。複製技術也很有可能被有錢人掌握,為了長生不死而以複製技術來為自己儲備器官;正如電影中所描述,將複製出的人,針對其思想與生活作監督控管,如此當「原型富人」需要心、肝、腎、肺、臟器時就不虞匱乏,甚至可用來培養超人子嗣。這麼一來,社會正義及人性尊嚴將會受到重大的損傷。

人之所以可以為人,人之所以能不同於野獸動物,就在於人有所謂的道德規範。當人可以為了自己而殺害複製人,難道複製人就不可能為了自己去毀滅人類嗎?先不論複製人是否和被擷取 DNA 的原生人類,擁有完全相同的靈魂與肉體,若假設「複製人」真的得以存在,那麼他們在人權上也應該享有底下三點保障:

一、一個複製人就是一個人,他/她身為人的本質與同卵雙胞胎無異。

二、複製人在法律與道德上享有一切權利與自由。

三、複製人與我們人類中的任何人一樣,享有應得的尊嚴與尊重。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延伸議題:原生人類究竟是否擁有該產品的完全控制權?

舉目前實際的例子來說,不少人身為親生子女的父母親,就經常會出現「擁有子女完全控制權」的想法與作法,即使兒女並不是經過特殊器材所生產出來,父母卻會在所謂的養育「控制」過程裡,一步步地要兒女依照自己的規劃與計畫行事,若兒女有一些「反叛」行事產生,則會被冠上忤逆或不孝順的標記。由此可見,人類的控制慾隨處可見,大至治國治民的政治權利控制,小至對家中寵物的擁有控制感,或者像是前陣子發生於高雄捷運工程中泰勞的暴動事件,也是為了反抗不合理的控制。換個觀點來說,泰勞有時和複製人沒什麼兩樣,因為他們往往都會被視為次等人類對待而忽視其基本人權。

假設複製人雖然是「複製」而來,卻擁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如何讓被創造出來的「產物」擁有其自主權,雖然這個「產物」是現實社會中尚未出現的「複製人」,但這個未獲得保障與重視的角色,卻很有可能就出現在你我的身邊。因此,我們都不該剝奪任何人物的發展自由,並且需要學習尊重其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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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與民主法治 - 從絕地再生談複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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