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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人是什麼?
克隆無性繁殖無性生殖的英文“clone”的音譯。世界衛生組織19973月在一份關於克隆的非正式聲明中將克隆定義為遺傳上同一的機體或細胞的無性繁殖克隆人Human Cloning)是指無性繁殖的人,也稱為人的無性生殖。首先從女性身上取得卵子,從被克隆的人身上取得體細胞,以細針抽出卵子的細胞核,使其不再具有DNA,然後將卵子與被克隆的人的體細胞並置,並通過微量電流促使兩者結合,如果一切順利,新卵子進行分裂,形成胚胎,再將胚胎植入孕母的子宮,著床後發育成正常的胎兒。

 

。為什麼人類需要複製人?
一、製藥上的應用:

以基因轉殖乳牛製藥,利用可以產生藥物的基因剪接至與生產牛奶有關基因的控制部分,再將此「含混基因」植入乳牛的染色體內,一旦乳牛發育至產乳階段,其牛奶內自然可以產生所需的藥物。若能獲得能產乳製藥並產育下一代的「金乳牛」,複製的技術可讓這頭金乳牛身上成千上萬的細胞,取之不盡,用之不絕。

二、器官或組織的移植:

複製生物技術的研發是以複製人類器官組織為出發點,因為許多疾病仍無法靠一般醫藥治療,只有移植器官一途,但器官來源不足之下,常常供不應求,即使有幸等到器官,也可能有排斥作用的問題,若以患者自己的細胞複製所需器官組織,便可解決器官來源和排斥作用之難題。

三、不孕的治療:

雖然現代有試管嬰兒、精子銀行、卵子捐贈、冷凍胚胎等幫助不孕夫妻的措施,也有藉助第三者的卵子或精子等方法,以達到生育下一代的目的,而複製在基因上很安全,亦提供給不孕患者另一項選擇。複製人技術具吸引力,未來像同性戀者,抱不婚主義者也可能在延續後代又無法藉一般生殖方法生寶寶的情況下,成為複製人的可能消費族群,以複製的方式來讓下一代攜帶自己的遺傳物質,使可以滿足這類希望。

。複製人的利與弊?
贊成複製人(Human Cloning)的倫理上的理由:
1997
年2月27日,英國權威的自然科學雜誌《自然》(Nature),首先刊登了由Clone(複製、克隆)技術而誕生7個月的綿羊的照片,改變了「動物的成熟體細胞不可能無性繁殖(clone)成一個完整的動物」的傳統認識,對科學界與一般大眾產生革命性的衝擊。因為,此成功的實例也預測了人有可能以同樣的方法,從人體的體細胞(非生殖細胞)無性繁殖形成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後代個體,此通稱為「複製人」(Human Cloning)的技術。
對此「複製人」的議題,贊成派的倫理性理由有下列幾點:
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 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
4.
為個人需求複製親友與寵物,為社會需求複製天才與偉人。
5.
因「複製人」的技術的研究,可能帶動生命科學突破性進步。
 「複製人」的贊成派瓊斯教授(倫敦大學)也說:半世紀前,就算只是把死者的眼角膜移植到盲人身上,也因道德理由而遭拒,但器官移植現在已是醫學上的一個標準治療領域。依我看,五十年後,回顧今天,將會發現醫療用複製被視為不道德,正像當年移植死者眼角膜被視為不道德一樣不可思議,而其原因只是社會還不願追隨科學的進步腳步。

§2.2
反對複製人(Human Cloning)的倫理上的理由:
對此「複製人」的議題,反對派的倫理性理由有下列幾點:
應該尊重「獨一自我」(identity)權,以及未來不受干涉權。
將人類視為工具,踐踏道德。「反對複製人類運動」狄隆說明:製造出人類細胞,然後又在他們的利用價值完成之後予以摧毀,等於踐踏一個重要的道德原則──絕不能把人類視為達成某一目的的工具。
 因此,複製人的技術將對個人或社會帶來如下的害處或問題:
1.
由於「複製人」技術而產生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後代個體,可能會由於「基因決定論」的影響,而帶來重大的心理壓力與障礙。 
2.
在「複製人」技術的施作過程中,對人體可能產生的危險性,或體細胞所畜積的基因變異性之疑慮。
3.
「複製人」技術對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挑戰。
4.
「複製人」技術若為營利目的,則為市場原理所操控的,倫理的考量將被忽視。
5.
若濫用「複製人」技術及基因情報管理系統於政治、社會層面,則將產生「基因階級世界」,造成新的社會問題。例如:基因歧視、差別保險、勞力榨取等。
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
4. 為個人需求複製親友與寵物,為社會需求複製天才與偉人。
5. 因「複製人」的技術的研究,可能帶動生命科學突破性進步。
 「複製人」的贊成派瓊斯教授(倫敦大學)也說:半世紀前,就算只是把死者的眼角膜移植到盲人身上,也因道德理由而遭拒,但器官移植現在已是醫學上的一個標準治療領域。依我看,五十年後,回顧今天,將會發現醫療用複製被視為不道德,正像當年移植死者眼角膜被視為不道德一樣不可思議,而其原因只是社會還不願追隨科學的進步腳步。
 
反對複製人(Human Cloning)的倫理上的理由:
應該尊重「獨一自我」(identity)權,以及未來不受干涉權。
將人類視為工具,踐踏道德。「反對複製人類運動」狄隆說明:製造出人類細胞,然後又在他們的利用價值完成之後予以摧毀,等於踐踏一個重要的道德原則──絕不能把人類視為達成某一目的的工具。
 因此,複製人的技術將對個人或社會帶來如下的害處或問題:
1. 由於「複製人」技術而產生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後代個體,可能會由於「基因決定論」的影響,而帶來重大的心理壓力與障礙。 
2. 在「複製人」技術的施作過程中,對人體可能產生的危險性,或體細胞所畜積的基因變異性之疑慮。
3. 「複製人」技術對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挑戰。
4. 「複製人」技術若為營利目的,則為市場原理所操控的,倫理的考量將被忽視。

5. 若濫用「複製人」技術及基因情報管理系統於政治、社會層面,則將產生「基因階級世界」,造成新的社會問題。例如:基因歧視、差別保險、勞力榨取等。

 

。真實案例
1988年,美國洛杉磯一位高中女生艾妮莎(Anissa)診斷出患有骨髓性淋巴癌,治療的唯一辦法是以高毒性的化學物摧毀體內所有的血液幹細胞(包括癌細胞)。但沒有幹細胞,也就沒有由肺輸送到各器官的各個分化細胞,不出幾天便會死亡。因此,緊接著的骨髓移植,就相當重要。但是毫無血緣關係的人骨髓相容比例是兩萬分之一。兩年下來,艾妮莎的父母透過各種方法在全美各地努力找尋卻仍徒勞,眼看愛女正危在旦夕。此刻,艾妮莎四十多歲的母親決定再生個小孩,以提供所需的骨髓(相容率為25% 。但儘管吻合,艾妮莎也只有七成的存活率)。就在小瑪瑞莎誕生的十四個月後,順利進行了骨髓的移植。五年後(1996),也是癌症視為痊癒的期限,艾妮莎一家人接受CNN訪問,慶祝手術成功。六歲的瑪瑞莎容光煥發的告訴主持人:「我救了姊姊一命」。節目結束後,一家人緊緊相擁。

這個案例,在當時引起了不小的爭議。而現在一些支持複製人的人便認為,若複製技術成功,移植相容率將高達百分之百(複製人的遺傳基因完全與提供細胞核者吻合),如此一來將可提高病人的治癒率,挽救更多不幸家庭。但這種想法卻遭來更多的批評,反對者大多認為,為了捐贈器官而生育,將使小孩淪落為醫藥物品,剝奪了人本身的價值。耶穌會神父麥孔密(Richard McCormick) 回應這個複製問題時便曾表示,在道德倫理上沒有任何接受複製人的理由,而即使在這種痛苦的情形下,唯一符合道德的做法是寧可讓病人死亡,也不要複製另一小孩。


但是,另一學者康德認為,人不能「只是」被當成工具。可以將「複製人類以供給器官」分為「可回復」與「不可回復」兩種類型來加以討論:
1)「可回復」:
器官移植並不會影響嬰兒正常發展,這類的移植如:骨髓。提供者骨髓捐出後會再長出,日後與正常小孩無異,並在未來可能的世界中盡力實現自我潛能。關於這類型的複製,結果主義者可能傾向會去同意,若以複製方式生下嬰兒提供骨髓,除了病人的生命將得以挽救,嬰兒日後生活更不會有不良的影響,甚至反而因為生命的相救,彼此激盪出更濃郁情感。
2)「不可回復」:

這類型的複製小孩,出世的唯一意義,就是捐出自己的重要器官如:心臟、角膜。並且,提供者將因此失去生命,或嚴重障礙。不論是目的論或義務論的思維方式,多不可能會去接受這種,只是把人完全當作一種工具性的手段。 至於介於中間灰色地帶,也就是對於嬰兒會有較輕微損害而拯救病患生命的(或例如:捐出一腎臟,仍可以快樂地生活,卻能因此拯救另一人的生命)至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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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人的人權
若站在人權立場上來看待人類的複製科技,則有底下幾點必須思考:

一、將人工具化並毀壞了人性尊嚴的問題。

WHO 的 Director General Dr. Horoshi Nakajima 曾表示,複製人將違背指導醫療協助生殖之基本原則,我們必須尊重人性尊嚴及保護人類基因物質之安全。 European Parliament 亦發表聲明指出,複製人由於容許為了優生及種族主義的目的去創造人種,將會嚴重地違反基本人權及人類平等,並因此侵犯人性尊嚴。 UNESCO 更是指出,人類基因必須被當作人類共有的遺產來保存,人類並不應該在任何情況下被複製。

二、每個人應該對其本身之基因身份( genetic identity )擁有權利

這是附屬於每個人的個別性( individuality )之上,因為複製人將遭遇基因認同或基因身份的問題。

三、複製人沒有雙親

而每個人都應該有權擁有父親與母親,甚至有權享有來自兩個個體之基因組合,因此複製人的基本人權已受到危害

四、複製技術若被野心家或獨裁者利用

可能用在優生或人種改良之目的上,將加深種族歧視或幫助其施展侵略野心。複製技術也很有可能被有錢人掌握,為了長生不死而以複製技術來為自己儲備器官;正如電影中所描述,將複製出的人,針對其思想與生活作監督控管,如此當「原型富人」需要心、肝、腎、肺、臟器時就不虞匱乏,甚至可用來培養超人子嗣。這麼一來,社會正義及人性尊嚴將會受到重大的損傷。

 

假設「複製人」真的得以存在,那麼他們在人權上也應該享有底下三點保障:

一、一個複製人就是一個人,他/她身為人的本質與同卵雙胞胎無異

二、複製人在法律與道德上享有一切權利與自由。

三、複製人與我們人類中的任何人一樣,享有應得的尊嚴與尊重。

 

。延伸議題:原生人類究竟是否擁有該產品的完全控制權?

舉目前實際的例子來說,不少人身為親生子女的父母親,就經常會出現「擁有子女完全控制權」的想法與作法,即使兒女並不是經過特殊器材所生產出來,父母卻會在所謂的養育「控制」過程裡,一步步地要兒女依照自己的規劃與計畫行事,若兒女有一些「反叛」行事產生,則會被冠上忤逆或不孝順的標記。

假設複製人是「複製」而來,卻擁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如何讓被創造出來的「產物」擁有其自主權,就很重要。

 

。法律現況
*國外:

現在還沒有一部禁止複製人類的國際公約。第一個也是迄今唯一一個禁止複製人的國際文件,是歐洲19 國在1998 年1 月簽署的禁止複製人類實驗的協議,但英國和德國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也已通過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決議案,言明「以複製方法複製人類,道德上令人無法接受,且有違人類的操守與倫理」。

英國是全球率先准許科學家複製人類胚胎做為醫學研究用途的國家;但為了繁衍下一代的基因複製仍在法律禁止之列,亦即不准複製嬰兒。美國至少4個州已經頒布了州法律,禁止複製人類。美國眾議院也2001 年8 月1日投票否決了一項允許為研究目的複製產生人類胚胎的修正法案。許多國家已經開始推動禁止複製人類的立法行動。其中,日本和法國都已經禁止複製人類胚胎,韓國也禁止接受政府資助的機構複製人類胚胎。俄羅斯政府宣佈五年內制定禁止複製人的法律,但這之前允許繼續進行複製動物實驗。

1)國際公約

現在還沒有一部禁止複製人類的國際公約。

第一個也是迄今唯一一個禁止複製人的國際文件,是歐洲19國在1998年1月簽署的禁止複製人類實驗的協議,但英國和德國沒有在協議上簽字。 簽約國中,到目前為止有6個國家的議會批准了這個協議,正式禁止生殖性複製。其中聯合國教科文大會在1997年通過了關於禁止複製人實驗的世界宣言,聯合國大會也在1998年通過了有關決議,稱任何科學研究和應用都不能違背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

2)美國

美國有至少4個州已經頒布了州法律,禁止複製人類。美國眾議院也在2001年8月1日投票否決了一項允許為研究目的複製產生人類胚胎的修正法案。如果眾議院的決議獲得參議院和布希總統的批准,就將成為法律,從而使生殖性複製和治療性複製在美國都成為違法行為,最高懲罰是罰款100萬美元和10年監禁。

上屆克林頓政府曾在去年8月提出禁止複製人類胚胎的法案,但因為科學界的反對而擱淺。科學家指出這樣一部法律打擊面太廣,會危及其他生物工程研究。

目前,接受聯邦資金的美國科學家在從事幹細胞研究時,不許以任何方式"製造"和毀滅從中提取幹細胞的人類胚胎。

但大量私人資金仍將不斷流入私人診所和機構,資助有商業潛力的項目。這些研究活動不受政府資助規定約束,如果沒有聯邦法規限,是否複製人在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研究機構或診所。

3)英國

英國對生殖性複製(即複製人)和治療性複製(即複製人體器官)採取區別對待的做法,允許治療性複製,但準備立法禁止複製人。

英國衛生部今年4月中旬宣佈,將推動一項禁止複製人類的立法行動,目的是在複製領域劃定界限,以消除公眾對遺傳基因科學研究的疑慮,使遺傳基因學研究不受複製人連累而得以繼續發展。

英國皇家學會今年6月還提出,制止生殖性複製的唯一辦法是制訂全球禁令,這樣才能防止科學家在沒有相關法律的地區繼續從事複製人類的活動。

4)中國態度

中國目前也沒有任何有關複製人類的法規。《北京青年報》7月8日報道,中法兩國生物學家、法學家和倫理學家已經組成聯合研究小組,將在今後3年內對生殖性複製可能帶來的各種問題展開研究,以期為兩國政府進行有關複製人的立法提供建議和依據。

複製技術作為基因生物新科技在中國是得到政府支持的。

5)日本和法國

已經禁止複製人類胚胎

6) 韓國

禁止接受政府資助的機構複製人類胚胎

7) 俄羅斯

政府宣佈5年內制定禁止複製人的法律,但這之前允許繼續進行複製動物實驗。

8)意大利

準備在2001下半年制定有關禁止複製人的具體法律條令。

*國內:

至於國內方面,衛生署於2001年8月首度做出重大宣示,除了重申禁止複製人立場外,為支持胚胎幹細胞研究,也擬修改人工生殖法草案,讓原只有銷燬一途的人工生殖用剩的胚胎,放寬至醫學研究用。衛生署醫政處科長廖素華指出,目前幹細胞研究來源主要有成人幹細胞、胚胎幹細胞、臍帶血及流產的胎兒等,針對胚胎幹細胞取得,醫界普遍認為,以治療不孕症後應銷毀的多餘胚胎為主要來源;不過,根據「人工生殖法」草案19 條規定「依本法捐贈的生殖細胞,醫療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的用途」,與醫界擬以多餘胚胎研究的想法牴觸;草案20 條更規定,捐贈的生殖細胞「保存逾十年或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後醫療機構應予銷毀」,限制了胚胎的用途。因此,衛生署擬修改人工生殖法草案相關條文,讓多餘胚胎可供醫學研究之用。

 

*結語:

另外,衛生署也強調,無論是利用無性生殖或精卵捐贈取得的胚胎,只要一經醫學研究之用,即不得再放入子宮內發育成胎兒,以禁絕複製人爭議;而美國嚴格限制研究用的胚胎必須在14 天內使用,一旦胚胎超過14 天即視為一個新生命的開始,不得再進行研究,至於國人的胚胎研究期限究竟為何,也有待醫界及大眾凝聚共識。可回復但是,另一學者康德認為,人不能「只是」被當成工具。可以將「複製人類以供給器官」分為「可回復」與「不可回復」兩種類型來加以討論:

1)
「可回復」:
器官移植並不會影響嬰兒正常發展,這類的移植如:骨髓。提供者骨髓捐出後會再長出,日後與正常小孩無異,並在未來可能的世界中盡力實現自我潛能。關於這類型的複製,結果主義者可能傾向會去同意,若以複製方式生下嬰兒提供骨髓,除了病人的生命將得以挽救,嬰兒日後生活更不會有不良的影響,甚至反而因為生命的相救,彼此激盪出更濃郁情感。

2)
「不可回復」:
這類型的複製小孩,出世的唯一意義,就是捐出自己的重要器官如:心臟、角膜。並且,提供者將因此失去生命,或嚴重障礙。不論是目的論或義務論的思維方式,多不可能會去接受這種,只是把人完全當作一種工具性的手段。 至於介於中間灰色地帶,也就是對於嬰兒會有較輕微損害而拯救病患生命的(或例如:捐出一腎臟,仍可以快樂地生活,卻能因此拯救另一人的生命)。至今仍有存在。但是,另一學者康德認為,人不能「只是」被當成工具。可以將「複製人類以供給器官」分為「可回復」與「不可回復」兩種類型來加以討論:

1)
「可回復」:
器官移植並不會影響嬰兒正常發展,這類的移植如:骨髓。提供者骨髓捐出後會再長出,日後與正常小孩無異,並在未來可能的世界中盡力實現自我潛能。關於這類型的複製,結果主義者可能傾向會去同意,若以複製方式生下嬰兒提供骨髓,除了病人的生命將得以挽救,嬰兒日後生活更不會有不良的影響,甚至反而因為生命的相救,彼此激盪出更濃郁情感。

2)
「不可回復」:
這類型的複製小孩,出世的唯一意義,就是捐出自己的重要器官如:心臟、角膜。並且,提供者將因此失去生命,或嚴重障礙。不論是目的論或義務論的思維方式,多不可能會去接受這種,只是把人完全當作一種工具性的手段。 至於介於中間灰色地帶,也就是對於嬰兒會有較輕微損害而拯救病患生命的(或例如:捐出一腎臟,仍可以快樂地生活,卻能因此拯救另一人的生命)。至今仍有存在。等。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
4.
為個人需求複製親友與寵物,為社會需求複製天才與偉人。
5.
因「複製人」的技術的研究,可能帶動生命科學突破性進步。
 「複製人」的贊成派瓊斯教授(倫敦大學)也說:半世紀前,就算只是把死者的眼角膜移植到盲人身上,也因道德理由而遭拒,但器官移植現在已是醫學上的一個標準治療領域。依我看,五十年後,回顧今天,將會發現醫療用複製被視為不道德,正像當年移植死者眼角膜被視為不道德一樣不可思議,而其原因只是社會還不願追隨科學的進步腳步。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
4.
為個人需求複製親友與寵物,為社會需求複製天才與偉人。
5.
因「複製人」的技術的研究,可能帶動生命科學突破性進步。
 「複製人」的贊成派瓊斯教授(倫敦大學)也說:半世紀前,就算只是把死者的眼角膜移植到盲人身上,也因道德理由而遭拒,但器官移植現在已是醫學上的一個標準治療領域。依我看,五十年後,回顧今天,將會發現醫療用複製被視為不道德,正像當年移植死者眼角膜被視為不道德一樣不可思議,而其原因只是社會還不願追隨科學的進步腳步。1. 可為精子或卵子等生殖細胞有缺陷而不孕的男女,以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2.
某一方帶有遺傳病夫婦,也可以另一方的體細胞來繁衍後代。
3.
可以「複製人」的技術,產生適合(無或低排斥反應)的器官或組織移植的捐贈者。縱使複製器官用來移植還不可能,但利用這種基因工程幹細胞(stem cell)來為灼傷患者製造皮膚,或為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患者複製腦細胞,都已帶來治療的新希望。
4.
為個人需求複製親友與寵物,為社會需求複製天才與偉人。
5.
因「複製人」的技術的研究,可能帶動生命科學突破性進步。
 「複製人」的贊成派瓊斯教授(倫敦大學)也說:半世紀前,就算只是把死者的眼角膜移植到盲人身上,也因道德理由而遭拒,但器官移植現在已是醫學上的一個標準治療領域。依我看,五十年後,回顧今天,將會發現醫療用複製被視為不道德,正像當年移植死者眼角膜被視為不道德一樣不可思議,而其原因只是社會還不願追隨科學的進步腳步。

§2.2
反對複製人(Human Cloning)的倫理上的理由:
對此「複製人」的議題,反對派的倫理性理由有下列幾點:
應該尊重「獨一自我」(identity)權,以及未來不受干涉權。
將人類視為工具,踐踏道德。「反對複製人類運動」狄隆說明:製造出人類細胞,然後又在他們的利用價值完成之後予以摧毀,等於踐踏一個重要的道德原則──絕不能把人類視為達成某一目的的工具。
 因此,複製人的技術將對個人或社會帶來如下的害處或問題:
1.
由於「複製人」技術而產生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後代個體,可能會由於「基因決定論」的影響,而帶來重大的心理壓力與障礙。 
2.
在「複製人」技術的施作過程中,對人體可能產生的危險性,或體細胞所畜積的基因變異性之疑慮。
3.
「複製人」技術對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挑戰。
4.
「複製人」技術若為營利目的,則為市場原理所操控的,倫理的考量將被忽視。
5.
若濫用「複製人」技術及基因情報管理系統於政治、社會層面,則將產生「基因階級世界」,造成新的社會問題。例如:基因歧視、差別保險、勞力榨取等。複製人的利與弊?複製人的利與弊?複製人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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